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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登记结婚户口簿的要求 无户口本的需开户籍证明
2015年04月28日
本文带来有关登记结婚户口簿的要求,分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需要各自准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出具户口簿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户籍证明。
有关登记结婚户口簿的要求
一、格式规范
1、整本装订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插页式的户口簿,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2、集体户的居民,提交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
二、内容准确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
2、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内容为“未婚”、“离婚”或者“丧偶”,空白视为未婚。
三、加盖印章
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注意一般均已经盖好了)。
有关登记结婚户口簿的要求
四、项目一致
户口簿与身份证姓名(现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身份证签发后于户口簿的,住址也应当一致;上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一致的原因到户籍管理部门变更户口簿或更换身份证。
五、户籍证明
不能出具户口簿的,当事人可以提交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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