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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教会准妈妈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2015年05月22日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2014年4月18日,GJ通过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GJ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GJ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GJ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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